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 药店未说明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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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25日,广州某报刊登了某牌“肤力健胶囊”大幅宣传广告,称“国药准字的肤力健为中国中医研究院皮肤病研究成果、皮肤顽症克星”。该广告还包括《粘合素介入皮肤病治疗取得惊人效果》等多篇介绍性短文,表示能完全恢复皮肤的自我修复功能,不再复发。广告下方列举了广东省内出售该产品的数十家药店名称及地址。薛某于同年6月按报纸上的地址到东莞某药店购买了4个疗程共计3560元的该产品。服药至同年11月,薛某的皮肤病加重,后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

  薛某以“肤力健胶囊”为假药将药店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17000余元,并双倍返还购药费。

  一审法院查明,“肤力健胶囊”为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其文号为“卫食健字”,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并特别注明该产品不能代替药物。这表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保健食品质量标准,薛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其所受损害与该产品的因果关系,薛某在庭审中也表示不申请对该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因此一审法院对其基于产品质量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药店经营者提出,其销售的为合格产品,广告也非其所发布,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药店在广告所列的药店名单中,被告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该广告是其所发布,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双倍返还薛某的购药费。

  双方均不满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中院。东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告为该药店所发,但药店经营者明知“肤力健胶囊”属保健食品,也明知该产品包装盒上的说明存在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之嫌,但没有在推销该产品时向消费者明示其与药品的区别,已构成欺诈,应双倍返还购药费。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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