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安市卫生局下发卫生部关于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市、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清查,对申请开展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实行健康体检项目备案制。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各开展体检的医疗机构要在登记机关办理准入和体检项目备案手续,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等。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医疗机构体检项目由区卫生局统一报市级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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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冼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