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就业不准再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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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由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强调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各地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负责人进行处分,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尽管我国在2007年专门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检查乙肝。但还是有不少学校和用人单位将乙肝列为必检项目,屡屡发生“乙肝歧视”事件。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工作的开展,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再对携带者入学、就业进行限制就是不公正。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贾继东说,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入学就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能状况能胜任学习或工作,就不能剥夺其权利。

  为此,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到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在征求意见期间,三部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

  此次新规定扩大了权益维护范围,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同时,禁止检查的项目规定得更全面,除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还规定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针对此前有关规定不能落到实处的问题,新规定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行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将依法给予查处;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将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还将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实习编辑:陈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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