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时刻,院长就该拍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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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书的签字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代替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引起了各方关注。

  《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对于此项规定,有人认为,这是医生救死扶伤职责的体现。但也有人担心,这样的规定会不会赋予医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因此导致过度医疗的产生。

  从法理上讲,临床实践中的知情同意书源于“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它形成于20世纪初,后来逐渐演变为“知情同意”理论。它强调的是患者知晓自己的疾病状况,并据此对于治疗方案表示赞同或进行否决的自主权利。需要明确的是,患者的自主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第一,患者必须有一定的自主决定能力,以维护自身权益;第二,患者的自主性决定不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以维护社会公益。

  依据法理,反观上述规定,医院在患者无自主决定能力的情况下,为抢救患者而代签知情同意书,是对患者自主权缺失的补救措施,对维护患者利益是有利的。当然,这种对患者自主权的补救同样也要维护社会公益。

  事实上,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早有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可见,最新《规范》是对该法律条文的呼应,是对医生履行强制诊疗义务中签署知情同意书这一环节的细化规定。对于医生的该种义务,我国台湾地区《医师法》及《国际医学伦理典章》也均有类似规定。

  当然,对新规范加以肯定的同时,也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如“紧急情况”如何认定?相关诊疗流程怎么走?抢救患者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医院该如何举证?这些问题理顺了,医患双方的权益就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

(实习编辑:陈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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