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设调解委员会化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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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不收费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联合省卫生厅、保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有计划的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化解医疗纠纷。

  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建立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其组成人员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调解不收费。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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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林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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