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将申请撤销裁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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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能集团发来的一份“对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初步法律意见”的声明中,指出仲裁庭的裁决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真相,对《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或不当,并且与商标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惯例严重不符。此前,裁决书列明的仲裁庭据以做出裁决的四点理由分别是有关《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娃哈哈商标转让是否经依法申请并且未获得批准、有关《商标转让协议》之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和有关时效问题,达能集团表示这四点理由均不能成立,并做出了一一反驳。

  杭州娃哈哈集团于今年6月份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与达能的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近日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正式发出裁决书,确认自1999年12月6日起,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驳回达能投资的娃哈哈合资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当时合资公司在仲裁反请求中要求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商标转让协议,办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

   就在杭州仲裁结果发布前不久,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就杭州娃哈哈集团等对达能法籍董事提起竞业禁止诉讼一案作出判决,认定桂林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法籍董事嘉柯霖的竞业禁止行为已造成相关方生产和销售的混乱和波动。

  达能在今天的声明中,从法律角度分析桂林中院的判决结果,表示该方律师认为,该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其中存在适用法律明显有误、诉讼程序于法不合、认定事实(甚至是核心事实)缺乏依据、判决主文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等严重问题。“本案被告嘉柯霖先生担任乐百氏、益力等公司董事的职务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达能称,桂林中院的判决不仅对案件的审理缺乏应有的透明度,而且对相关事实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明显有误,其判决结果完全不能令人信服。据了解,达能将依照司法程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实习编辑: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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