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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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卫生部于12月起草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规范仍在整理意见阶段。

  据悉,在《意见稿》中,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要求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报告职责;第二十四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强化责任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而护士行为规范则着重强调护理技术规范,严遵医嘱,配合医生进行诊疗行动。

  相关详情可登陆卫生部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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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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