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部门在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盟市餐饮服务单位有加工、销售河豚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河豚鱼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允许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销售。为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杜绝因食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地严防河豚鱼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地重点加强对经营水产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严防河豚鱼及其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一经发现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违法行为,要没收其产品,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当前已进入夏季,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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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岑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