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昨起实施―――
质监部门对个体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再受理,但已取得许可证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昨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市质监局下发通知,对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出厂检验等多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质监局透露,目前本市共有1656家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规定,这些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上加印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针对个体户的“从业”问题,市质监局表示,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须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个体工商户因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其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于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今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各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取得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在取得合法地位后,食品作坊在生产上还有“限制”,不得生产:裸装食品;纳入国家产业政策目录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不具备本市传统特色的食品或者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对于食品的出厂检验,所有食品企业均须“自检”。市质监局明确规定,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出厂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市质监局明确了19项规定内容,其中包括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