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评选有了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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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城市是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命名的国家级卫生优秀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城市品牌之一。全国爱卫会近日发布通知,2011年《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废止,而在基础上新修订起草的《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则正式生效。

  2011版《办法》规定每3年为一个评选周期,周期内每年第1季度为申报期,其他时间为评审期,第3年第4季度集中命名。而新《办法》中,评审周期没有变,但明确国家卫生城市包括直辖市的国家卫生区,每周期第2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原则上第三年集中命名。

  新《办法》要求提交申请的城市需要提供11项完成信息,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达标情况,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控制达标情况,近3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情况,近3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情况,建成区烟草广告情况,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新《办法》还明确,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予以表扬;对于工作不力,城市卫生状况不符合卫生城市标准的,予以批评直至撤销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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