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违反食品标准可罚20倍

食品安全 jkdyz 134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据悉,该《条例》从2006年11月提交以来,审议历时一年。这已是该《条例》进行的第四次审议,创下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审议时间最长、次数最多的纪录。

  生产、销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条例》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和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市民可根据哭脸笑脸选择食品企业产品

  《条例》规定: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省人大法制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餐饮店或者企业可能就按照A、B、C的等级或者哭、笑脸的方式进行挂牌,市民可以根据信用等级进行选择。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本《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增加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如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有“不按规定的食品标准组织生产;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等等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等,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习编辑: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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