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需少用 标签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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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有异味、异臭,不应有腐败及霉变现象,不应有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除了要标明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项目之外,还要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在这类产品的标签上要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市场销售和餐环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

(责任编辑: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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