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药品营销者须备案 不良记录将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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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山东省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都在登记备案管理之列。省外药品营销人员可自主选择市级药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一经备案,备案信息全省共享。

  按照规定,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登录备案查询系统,核实与本单位开展药品营销业务的营销人员合法资格。凡违反规定进行购销活动的,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处理。

  山东省药监局还规定,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省内外药品营销人员的不良行为登记工作。凡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经销假劣药品者,10年内不得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李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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