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农合医疗补偿方案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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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卫生厅近日下发了2011年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区)根据本地区今年统筹基金的筹集以及当地农民医疗需求和消费情况,合理使用新增资金,于9月1日起实施今年新的统筹补偿方案。

  指导意见明确,各市县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不同地域、不同经济水平设置报销比例,使参合农民的政策范围内总住院费用补偿比力争达到70%左右。调整后建议补偿比例为:乡级定点医院执行零起付分段报销,300元以下报销50%,300元以上报85%;市县二级定点医院为70%;省级其他定点医院为60%;省级三级定点医院为55%;各级医院根据自身情况可作调整。全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此外,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和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范围,实行病种限价,提高住院补偿标准:市县二级定点医院提高至80%,省级其他定点医院提高至75%、三级定点医院提高至70%。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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