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3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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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辽宁省“关于开展城乡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有望在3月1日开始执行。

  “意见”所说的大病保障,对象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其中,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意见”还明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再扣除大病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是,今年各市城镇居民和农民每人一年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通过招标方式由商业保险承办,资金来源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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