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调委经费自筹运营艰难 赔付超十万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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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级以上市必须成立医调委调节医患纠纷,但记者走访调查发现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近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和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各地级以上市都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通过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法制化解决医患纠纷,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对草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12月15日前向广东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医调委今年6月成立

  草案明确,地级以上市应当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依法设立医调委,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草案明确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情况下,医调委受理的案件应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应该在30日内调结。医调委属于行业性、专业性的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之外。据悉,广东省医调委已于今年6月份低调成立。

  赔付过万元医院不能协商处理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草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媒体煽动对立情绪要追责

  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草案表示,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失实报道,或在报道中煽动对立情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医闹”要慎重小心被追责

  草案规定,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

  2非医疗纠纷当事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等无直接利益关系者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行为;

  3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

  4盗窃、抢夺、毁坏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

  5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弃留医疗机构;

  6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放花圈、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干扰医疗秩序等行为;

  7谩骂、侮辱、诽谤、实施暴力、威胁、骚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或阻碍依法执业的行为;

  8其他违法行为。

  权益Q&A

  医患发生纠纷后,有哪些解决途径?

  1.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

  2.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3.依法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就医治疗中,患者享有哪些权利?

  据草案规定,患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产生医患纠纷后,哪些情况,医院可拒绝赔偿?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晏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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