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法律修改完成只是第一步,如何把彰显社会进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理念落实到实践中,还需着力解决多部门职能衔接、法律执行力度弱两大难题。
有的放矢解决问题
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后,修正案(草案)历经三审多次修改后终获通过。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很多重大的制度上的进步,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认为,本法修正之前,关于职业病防治职责的规定,在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有不一致之处。本次修正案理清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有1亿多人暴露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威胁之下。已经发病的职业病病人虽没有特别准确的数字,但是近些年来仅尘肺病,每年就新发大量病例。信春鹰认为,这次修法强化了源头控制,强调生产单位、用人单位要对职业病防治负全责,很有针对性。
据悉,从国务院草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从制度上怎么保障劳动者能够诊断和治疗始终是修改的重点之一。之前,职业病诊断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但现实是,诊断机构布点比较少,劳动者看病不方便,门槛也比较高。
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修改后的法律扩大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在诊断过程中,法律规定了很多对劳动者有利的制度。比如,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信息作出判断;劳动者对病史和资料(包括劳动关系、工作岗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机构30日内必须作出仲裁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等。
此外,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没有办法确认劳动关系的病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地方政府还要帮助他们采取措施获得医疗救治,体现了立法对职业病病人权益的细致化保障。
体系无缝不等于监管无盲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改为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三部门间主要按照防、治、保3个环节确定职责。对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职业病防治专家表示,安监部门全面加入,表明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预防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法律落实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格外注意。
其一,职业病防治借鉴了食品安全分环节监管的模式,对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要求很高,法律执行中会否出现缺位、越位、监管盲点,或者推诿扯皮的情况,尚需实践检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设计的初衷是环环相扣、无缝衔接,但地沟油等一系列事件却表明,理论上的无缝并不代表实践中的无缝,职业病相关监管部门对此应未雨绸缪。”
其二,职业病防治法颁布近10年来,各级卫生部门已初步建立起一支监管队伍。监管职责调整后,原有监管队伍如何有效利用,需要政府部门间协调解决。“安监部门如果再建一支队伍,浪费资源,肯定不行;如果将现有隶属卫生部门的队伍划给安监部门,事关大量人、财、物调配,能否抛却部门利益,以大局为重,同样考验政府部门智慧。”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司司长高世民表示,法律修改后,将加强与机构编制及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达成共识,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病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监管机制;同时,根据需要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监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健全监管体系。
据悉,国务院2010年已批准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部部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为召集人,共8个部门和全国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见实效还需打磨细节
除法律规定本身有漏洞外,法律不能严格落实也是原来职业病防治法被诟病的地方。修改后的法律同样面临能否严格执法和如何真正“落地”问题。
“原来职业病防治法就规定,用人单位每年要对职工做健康体检,每年要做工作场所环境监测。但是用人单位不执行,使得法律基本成了一纸空文。”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职防专家表示,作业场所监管由卫生部门变为安监部门,理论上执法力度会加大,但必须看到,制约法律执行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轻健康的执政理念没有转变的情况下,法律施行很容易“打折扣”。
鉴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调查手段和能力可能有限,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诊断鉴定机构可以选择自行调查或者向安监部门提请调查,安监部门应在15日内组织现场调查。该规定使调查程序更加科学合理,也对有关各方的责任意识提出更高要求。这位专家说,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相对弱势的诊断专业机构,通过什么方式、如何要求相对强势的政府监管部门配合调查?这些细节需要配套法规予以明确。否则,现实中劳动者维权时仍可能面临被推诿、手续繁琐的困难。
(责任编辑:晏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