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官网29日消息,卫生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自今年4月1日起将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独资医院,并将范围由原来的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据了解,2010年12月,卫生部、商务部共同发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设立独资医院。
另据相关人士介绍,港澳服务提供商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营利性港澳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另外,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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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晏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