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规定医院收伤者先抢救再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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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出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在东莞,今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如果肇事司机逃逸、未交强制保险或者司机无偿付能力时,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前日出台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医院在救治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者中要先抢救再结算,并从交通违章罚款中抽取3%的资金用于补偿受害者,最高可补偿10万元。

  《细则》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

  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东莞共计发生270宗交通事故无法追讨医疗费用,抢救和殡葬欠费约为4755万元,医疗和殡葬机构的垫费压力非常大,《细则》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多D

  1.何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垫付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2.适用范围

  包括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并需要先行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的,适用本细则。

  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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