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7月2日发布通知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卫计委正在着手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而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也将废止。
我国建立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其中,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需要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包括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计委透露,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取消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
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前,卫计委对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安全性等问题提出要求。比如,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卫计委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