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继2014年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之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第二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兰某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致一人死亡另一人轻伤,虽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至今病情未痊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兰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5年4月14日下午2时许,兰某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出租屋内持刀刺伤被害人姚某,并在该出租屋门口持砖头多次击打姚某的头部,致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兰某又在出租屋巷子持砖头砸伤被害人梁某(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伤情属轻伤)。随后,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兰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水果刀鞘1把、带血迹刀刃1把、刀把手1个及砖头1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急性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7月,兰某被公安机关送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尚未康复,仍需继续治疗,联系其家属,而其亲属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兰某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审理认为,兰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至庭审期间尚未康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法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兰某进行强制医疗。中山市第一法院法官李振毅介绍,强制医疗可以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照顾和治疗,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会把涉案精神病人安排到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