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人谢某炎因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其持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到惠来县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遭到拒绝,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依法可报销。
据介绍,谢某炎于2013年起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4年1月6日其因患肠癌到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至同年2月出院,约过半个月后发现丢失了住院发票原件(金额为63603.4元),谢某炎立即到汕头市中心医院要求补开发票原件,医院告知不能补开票据,但向谢某炎提供了加盖医院印章的票据复印件,以证明谢某炎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谢某炎于同年4月底带着该复印件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惠来县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被告知没有发票原件不能报销。2015年1月6日,因医疗费而债务缠身的谢某炎向惠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惠来县医保中心履行为其报销住院医药费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谢某炎因不慎丢失医疗收费票据原件,汕头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其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符合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复印件经审核后可代作原始凭证,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谢某炎提供一份没有参加其他保险的声明,是明示行为,惠来县医保中心对谢振炎重复报销也不能举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济,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惠来县医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谢某炎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惠来县医保中心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揭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