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生乳新国标纪要为何怕公开

食品安全 jkdyz 119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首先,我们要正确解读法院判决的含义。该判决驳斥了卫生部关于“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的说法,在程序上将卫生部认定为做出答复的直接义务主体。判决确实并没有在实体上要求卫生部及时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

  该判决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该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会议纪要的确属于过程性信息。如果将来卫生部以此为由,继续拒绝公布,即便不妥,却并不违法。

  其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作过程的公开涉及另一个问题:立法、立规的透明性和民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卫生部不把国标制作过程向公众公开,又怎能达到“公开透明”?如果大部分公民都认为某项食品国标存在争议,又怎能达到“安全可靠”?公众了解不到食品国标的制定依据、理由,又怎能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呢?

  而生乳国标会议纪要正是国标制定过程、依据和理由的最集中体现。卫生部只有毫无保留地将其公开,才能为自己正名,消除公众的疑虑,才能解除公众对“国标在企业‘绑架’下出笼”的猜测。因此,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所在,却是政府机关立规透明、民主的必然选择。

  视信息公开为负担和威胁,拒斥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如此暗箱操作只会加深公众的疑虑,毁坏政府公信。

  郑州消费者赵先生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绝,赵先生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法院日前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近来,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事件屡见不鲜,在陕西“表哥”和福建“表叔”相关信息都得不到公开的背景下,不得不说,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令人振奋,个案意义不容小觑。然而,了解到赵先生向卫生部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细节,不难发现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

  这几年,国内乳品的质量问题本就屡受民众诟病,而生乳新国标为何大大低于国际标准,让民众百思不得其解。因此,卫生部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对于披露相关信息,解答民众困惑,自然非常重要。然而,卫生部以会议纪要不属于该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如此简单武断的答复,实在令人失望。甚至可能更令公众相信,新标准的制定被少数企业“绑架”并非空穴来风。

  卫生部称,赵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而非卫生部,这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制定国标的一项必经程序,属于卫生部履行其制定国标法定职责的一个环节。所以,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当属于卫生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制作的政府信息,没理由向公众隐瞒。

  更让人愕然的是,另一拒绝公开理由竟是“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这种逻辑与《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精神完全背道而驰。一份关于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破坏力有这么强吗?只要卫生部门公正地处理生乳新国标问题,公开这份会议纪要就不是什么大问题。视信息公开为负担,拒斥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只会加深公众的疑虑,毁坏政府公信。

  申请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公开被拒的事例提醒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行政机关还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唯有富有诚意、具有说服力且经得起民众推敲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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