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8日下午16时06分,逝者陈先生在家休息时突感身体不适,立即用手机拨打“120”电话,16:08时拨打999电话请求救援。16时54分,邻居见救护车未赶到又用座机再次拨打“120”督促派车救援。直到17时05分,“120”急救车才赶到陈先生家中,此时陈先生已死亡,经诊断死因是突发心脏病。而“999”救援车一直未出现。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紧急医疗救援服务机构,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病人实施救助,因而延误了救治陈先生的最佳时机,使仍处于壮年的陈先生不幸逝去,特别是通州区“120”急救分中心距离逝者家仅1.5公里,却没有及时实施救助,而“999”更是根本没派救援车,二被告对陈先生的逝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责任编辑: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