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在手术或进行特殊检查,特别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由患者和家属签字,以证明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如何履行告之义务,特别是在患者生命发生危险时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有些医务人员并不十分清楚,以致酿成失误。
【案情介绍】
2003年8月1日晚间,刘某因咽喉不适到北京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会厌炎,给予输液治疗。治疗过程中病情逐渐加重,出现喉头阻塞,呼吸困难,医院未采取积极救治措施,直至当晚23时02分出现重度呼吸困难,医院才作出气管切开的决定,但又以无家属签字为由拒绝实施手术进行抢救,直至家属23时50分赶到医院签字时仍未做气管切开。直到8月2日零时15分,患者因窒息而呼吸、心跳停止,被告仍未立即行气管切开,在先做环甲膜穿剌无效后才行气管切开,致使原告呼吸、心跳停止时间过长,脑细胞缺氧性损坏呈植物人状态。患方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延误治疗抢救导致患者刘某的植物状态。经协商,医院垫付所有医疗费用,继续在医院治疗,根据医院出具的欠款通知,刘某的费用每月2.5万元,但病情并无起色。医院认为负担费用过大,且治疗遥遥无期,遂与患方协商要求走法律程序处理。患方于2004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家属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鉴定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法医鉴定。2004年11月,研究所作出(2004)京法科鉴字第XX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
(1)2003年8月1日23时30分在被鉴定人刘某因急性会厌炎出现“呼吸困难加重不能平卧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决定给予气管切开术,直至次日零时15分;在此长达45分钟的时间内,该院选择解除其通气障碍的方法不当,时机不当,明显延误了疾病的治疗,导致被鉴定人刘某脑乏氧时间过长,其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与不当。
(2)该过失与不当的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刘某目前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刘某目前为植物生存状态,其残疾等级为一级(伤残率100%)。
200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一、患者刘某10日内出院;二、医院赔偿各项费用人民币150万元,现本案双方已履行完毕。
【律师评析】
笔者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全程代理了本案的起诉、鉴定、审理、调解及执行,对于本案感悟颇深,作为被告医院,因为一个过失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教训深刻;作为患者,一个鲜活的生命一夜间变成不省人事的活死人,赔多少钱也无法弥补其及家属的痛苦。通过本案,足以教训我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谨慎行医,忠于职守,生命重于山。
急性会厌炎是一种声门上压会厌为主的急性喉炎,起病急、病情进展迅速,严重者可发生窒息而死亡,在治疗上,如有明显的喉阻塞症状时,应及时进行气管切开术以解除呼吸道梗阻,抢救患者生命。急性会厌炎在临床上较常见,并非罕见的难治疾病。
医院为什么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呢?首先,医生责任心不强,违反治疗常规;第二,医生片面理解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002年10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应配套法规实施后,加大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有些医生认为,只要做手术,必须由本人或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一些医疗机构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本案患者病情危急,已神志不清,家属又在外地,根本无法及时赶到签字。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就是说患者和家属无法签字时,由院长或总值班签字也可得到法律的承认。
在临床实践中,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或家属无法签字,也没有或者找不到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可以请在场群众签名见证或直接拨打110报警,并作出详细记录。总之,因无人签字而拒绝抢救,即是一种渎职行为,也是违背医德的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
(实习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