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称,2006年7月,他在与他人的纠纷中,被对方啤酒瓶击中右手臂,大量啤酒瓶碎片扎入李某手臂肌肉中。随后,其到医院进行手术,手术完毕之后,大夫告知李某玻璃碎片已完全清除。
今年8月,李某感觉手臂时有疼痛感,且越来越强烈。李某遂到医院进行检查,CT报告显示,李某手臂残留一块约2平方厘米的玻璃碎片。
李某认为,被告医院的大夫不负责任,在有高科技设备的情况下,出现重大失误。更何况如此大的玻璃碎片用手触摸也能检查出来。因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其遭受再次手术的肉体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
李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万余元。
医院则表示,残留在体内的玻璃碎片未能查出在医学上并不奇怪。因为在进行放射检查时,射线会穿透玻璃片而导致检查结果不准确。医
院据此认为其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而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最后,在法官的劝解下,李某提出只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即可,医院同意了其请求。
(责任编辑: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