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医三院超范围实施美腿手术致瘸 被判赔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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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术后双腿跛行

  2005年10月,韩女士因腿部时常抽筋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成形外科就诊,医生检查后,介绍她做“小腿肌肉祛除手术”。韩女士说:“当时医生介绍这个手术不但可以解决抽筋的毛病,还能让腿部更美,而且痊愈很快。”韩女士同意做这个手术。

  当年12月31日,北医三院指派秦荣生和王侠两位医生,在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医疗美容中心为韩女士的双腿实施了“小腿肌肉祛除手术”。

  手术后,韩女士左右两腿长短不一,左足跟不能着地,足尖也不能回勾。令韩女士震惊的是,她发现“小腿肌肉祛除手术”并非我国法定医疗美容项目,属于非法手术。交涉未果后,韩女士在2007年底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北医三院和其下属的上地门诊部告上法庭。

  法医鉴定手术超范围

  法庭上北医三院辩称,医院没有韩女士来就诊的病历,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秦荣生和王侠两位医生在上地门诊部对韩女士实施手术,属于会诊行为,应由上地门诊部负责。而上地门诊部则称韩女士的情况“是手术一个正常的并发症”,韩女士的损害后果是其自己不配合进行二次手术造成的。

  案件审理中,海淀法院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韩女士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北医三院存在没有首诊病历记录、超出法定医疗美容项目,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在对韩女士的医疗行为中也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超出规定医疗美容范围及法定医疗美容项目的问题。此外术后也未对韩女士的功能锻炼、定期复查等给予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韩女士实施手术时,北医三院医生秦荣生和王侠未告知患者该手术不属于美容项目,超出法定医疗范围。由于目前我国医疗美容手术范围不包括小腿祛除肌肉术,因此韩女士需赴美国治疗,根据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等单位的证明,赴美所需治疗费约70万至80万元,另根据有关机票报价查询结果,赴美交通费约为28万余元。

  法院支持患者赴美治疗

  海淀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会诊邀请不能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而且本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而上地门诊部在北京市卫生局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档案中不包含“小腿肌肉祛除术”,根据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该手术也不属于美容项目,上地门诊部和北医三院都不具备该手术的诊疗资质,北医三院也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此外,北医三院与上地门诊部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明知不具备进行手术法定资质的情况下收费获利,违法并隐瞒真实情况对韩女士实施手术,两单位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且根据鉴定结论,该过错与韩女士现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北医三院与上地门诊部应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北医三院、北医三院上地门诊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韩女士误工费、按摩费、康复费用等6.8万余元,并先行赔偿后续治疗费80万元、后续治疗交通费28万余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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