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医生不遵说明用药过量 致孩童抽搐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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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8日上午,彤彤因腹泻、呕吐到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开药并注射“盐酸甲氧氯普胺”3毫克,就诊时未告知此药物的不良反应。当日下午3时许,彤彤在自然玩耍状态下变得安静沉默,约2分钟后突然头后仰,双眼上视,呼之不应,牙关紧闭,手测鼻息,没有呼吸,约5分钟后才有明显自主呼吸,经120车急救车送至被告医院门诊检查并观察约2小时后未见异常,经医生同意回家。下午4时,彤彤再次出现相同症状,而且四肢明显抽搐,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当晚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药物反应,后于1月21日出院。

  原告认为,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剂量给彤彤用药,且未告知该药物的副作用及不良反应,存在明显的失误。

  被告医院认为,对彤彤采取的治疗方式和使用“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无误,对彤彤的用药量未违反用药常规。

  法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医院未能举证证明该诊疗行为与彤彤出现药物反应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而且临床医生为患者用药时,除参考药典中关于剂量的记载外,更应该遵循药品说明书关于剂量的规定。所以法院作出医院败诉判决。

(责任编辑:黄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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