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4日晚9时,钱某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就诊,由于病重,医生要求其转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4月15日凌晨1时左右,钱某被接到省妇幼。省妇幼为钱某进行了B超、X光、心电图检查后,怀疑其患有肺结核,就要求将孕妇钱某转到广州市胸科医院。16日下午,胸科医院请产科医生会诊,21时为产妇钱某实施了剖腹产。而婴儿、钱某分别于4月17日凌晨、下午死亡。
钱某的家属认为,在产妇钱某可能患有肺结核、可能有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下,省妇幼应该将其留在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请有关胸科医生会诊,而不应将钱某转院,因为胸科医院不具备产科的资质、条件。而胸科医院也不应当在此情况下接收产妇钱某。
广州市医学会的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两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法规,不存在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省妇幼存在医疗缺陷,对患者的检查欠完善,记录过于简单;对患者的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钱某家属认为,医疗鉴定中“对患者的检查欠完善,记录过于简单”的评价,显得轻描淡写,不负责任,不应作为依据。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梁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