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祝女士意外怀孕,由于她和丈夫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条件,夫妻俩就决定流掉孩子。为了使这种“意外”不再发生,祝女士到医院装了节育环。但是安装节育环后两个月给祝女士带来不小的痛苦。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由于身体原因,她不适合装环,建议取出。于是,2007年6月2日,祝女士到松江某医院做了取环手术。
术后第二天,祝女士感到下腹剧痛,被急送市区某医院。经检查,祝女士盆腔积液、子宫和小肠穿孔。该院为其进行肠穿孔修补术、子宫修补术、盆腔粘连分解术。祝女士多次向为其做取环手术的松江某医院索赔,但均遭拒绝。为此,祝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经祝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祝女士与该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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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郎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