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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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刚对医疗事故鉴定不再信任了。刘刚年仅40岁的妻子被医院两次切肺后身体极度虚弱,在医院病床上躺了3年,几乎已经没有了康复的机会。结核病在我国早已经不再是绝症,何况刘刚的妻子这样年轻,何况她的结核病在治疗伊始只存在于左肺上叶,何况2006年4月就诊的是沈阳一家专科医院。刘刚的年轻妻子如何走到了今天这一万劫不复的境地,刘刚百思不得其解……

  第一部分 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核心制度。这项制度发端于片面利益,发端于片面市场化的旧医改。数年来,在国家相关机构及国际组织已经给出这种片面医改不成功的明确结论后,这种片面保护的鉴定制度和鉴定观念不仅在行政执法领域根深蒂固,而且能够持续破坏司法和立法,广泛程度和深度又有升级趋势,令人不得不深思和忧虑。

  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其被期待的解决医患纷争的全面作用,而且成为肇事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得以片面保护的工具。间接豁免了肇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豁免了错误鉴定的责任,当然也经常被用来豁免或者部分豁免肇事医方民事赔偿责任。从关键制度上背书了旧医改所倡导的营利化行医方向。使各种潜规则取代法律和医德,成为医药卫生界几近通行的法则。其中,大处方就成为了这种片面营利的法则之一。它不惜以大量患者的生命为其获利的代价,完全颠倒了行医目的中生命价值和经济利益价值的本末地位。

  今年以来,国家已经全面扭转了片面保护的观念,从纲领上和行动上回归医药卫生体制公益化的理性认知,新医改方案明确划定了实现回归公益这一核心价值的蓝图和路线。然而,如果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不废除,片面保护的司法和立法观念不革除,则不仅可以使国家的宏图大略难以实现,而且会使旧有机制的破坏力更加肆虐而失去控制。

  因此,从配合新医改,统一与党中央国务院新认知、新步伐保持一致的高度上看,全面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部分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发端与特点

  一、发端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权专属于事故发生地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书没有鉴定组成员的签名。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重要制度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早已实施5个月。

  这部司法解释规定的鉴定结论要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要有鉴定人签名(第29条)。鉴定人经当事人提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并经法院通知,即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第59条)。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61条)。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已经实施的司法制度显然大不一样。无论表述为背道而驰,还是表述为我行我素,至少它们不属于一个尺度。

  相比较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上不仅把原来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隶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的公共职权转移给了社会组织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组,而且在鉴定的事故种类上不再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这就使刑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失去了鉴定程序的依据。该罪在实践中已经很难追究。约等于给医生职务行为以刑事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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