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各级公立医院9月1日起“先住院后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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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覆盖省、州(地、市)、县(市、行委)公立医疗机构(含中医和民族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为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以及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将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并将相关证件交医疗机构保管,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

  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责任编辑: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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