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士被逼抱患儿尸体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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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士被逼抱患儿尸体示众

 

  医护人员被家属逼迫抱着婴儿尸体示众

  9月27日下午6点多,河南周口太康县人民医院门口,几名医护人员被逼着轮流抱着一名幼儿的尸体“示众”,事因该幼儿发烧送医后不治身亡。幼儿死亡后,家属围攻医护人员,并有多名医护人员遭到家属殴打。

  昨天,河南周口太康县公安局发布公告称,已将参与殴打医护人员的4名死者亲属刑事拘留。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医院了解到,至少有两名医护人员被打伤。

  医护人员被逼抱尸示众

  死亡的幼儿小名叫耀耀。耀耀的奶奶对媒体称,9月26日晚8点多,耀耀突发高烧,家人立即把他送到了太康县人民医院儿科进行治疗。当天夜里耀耀的病情没有减轻,27日上午医护人员在耀耀头上打了一针。打完针后十分钟,耀耀出现异常,随后孩子抢救无效死亡。耀耀的家人认为,医院要为耀耀的死亡负责。

  太康县人民医院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幼儿死亡的时间大约在当天下午2点左右,“孩子死亡后,幼儿家属立刻要求当时的值班护士和医生抱着幼儿的尸体”。从监控视频上看到,当时几名幼儿家属围住护士台,至少两名医护人员被家属耳光。

  27日晚上6点多,当时值班的医生和护士以及一名保安被带到医院门口,家属要求医护人员轮流抱着已经死亡的幼儿。事发现场的视频显示,家属在旁边不断指责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抢救不当。

  据当地媒体报道,民警最初到场时也没能控制局面。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有两名医护人员外伤较重,已经住院了,另外几人也有伤。”

  涉事家属被刑拘

  据当地媒体报道,事发后,幼儿父亲对媒体称,他怀疑孩子的死亡是医生用错药导致的。

  对此,医院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对北青报记者否认称:“用错药是不可能的。”

  事发次日,太康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聚集在医院附近街道,举着“还我尊严、还我人格”的牌子,表达抗议。

  昨天,太康县公安局发出通报称:太康县“9・27”事件发生后,太康县公安局组织刑侦、治安、派出所警力组成专案组,迅速展开案件调查工作。现查明,王某、祝某等死者的4名主要亲属组织、积极参与殴打侮辱医院医护人员,9月29日凌晨,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将涉嫌寻衅滋事的王某、祝某等4人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一种说法

  处理“抱尸示众”要“医法分明”

  

医护人士被逼抱患儿尸体示众

 

  中秋节晚上6点多,在河南周口太康县人民医院门前发生了令人沉痛和震惊的一幕,医生和护士被逼着轮流抱着一名幼儿的尸体,孩子家人在一旁指责、谩骂和威胁。据调查,这家人的孩子在医院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应该为孩子的死负责。而在逼迫医护人员“抱尸示众”之前,这家人还把医护人员集中限制在治疗室里辱骂殴打,民警赶到现场,也没能控制局面。

  和其他许多医闹和伤医事件一样,这起事件也存在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医疗纠纷和违法行为混在一起,竟不知哪个为主、哪个为次,是非曲直也因此被混淆。比如,对患儿家属而言,原本是一起医疗纠纷,却迅速将之变成了一起违法犯罪事件;对其他人而言,本应用法治思维来看待事件,可能因丧子之痛而对家属给予同情,将医疗纠纷与违法行为混为一谈,最终对事件产生错误的看法。

  在类似事件的处理上,医院和相关部门的表现也是如此。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时,在责任划定、赔偿谈判等诸多方面,可能会考虑进伤医因素,从而给予家属一些医疗纠纷之外的压力,使医疗纠纷受到伤医行为的影响。更常见的是,在处理伤医违法行为时,又会考虑到医疗纠纷因素,认为家属闹事有因,从而减轻甚至免于处罚。这种医法混淆的现象,将类似的事件搞得异常复杂,怎么扯也扯不清。同时,医院和相关部门的模糊态度,最终也会传递给患者,让他们更加分不清两者的界线。

  可见,处理这起“抱尸示众”事件,必须做到“医法分明”。首先,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法律不能违反,医护人员不能伤害,逼迫医护人员“抱尸示众”,并对他们进行谩骂与殴打,此行为践踏人格,破坏医疗秩序,理应依法处置,不能因存在医疗纠纷而有所含糊和打折,并且,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种违法行为时,应该尽量不考虑医疗纠纷,更不宜将两者一起处理。

  而在医疗纠纷方面,真相究竟如何,责任怎么划分,也得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在这方面,尤需考虑家属在医疗技术和信息方面的弱势地位,该给予其技术支持的,一定不能含糊,更不能因为他们存在伤医行为,就忽视其在医疗纠纷当中的正当权利。在当前的情势下,显然“抱尸示众”的伤医行为更为恶劣,因此可以先对违法行为给予依法处置后,再谈医疗纠纷。

  司法部门和医院不搞混两者,公众和患者及家属才可能不搞混两者。对于所有类似事件,必须让患者及家属明白,医疗纠纷固然要处理,但自行变成违法行为,就改变了事件的性质,必一分为二、医法分明地处置。如此清晰的态度,有利于患者树立起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纵使医疗纠纷再难处理,也断然不敢采用伤医等违法行为,否则,有理也会变得无理,诉求不一定能得到满足,可能先得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这样的警示常在,伤医事件势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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